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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中央财政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6页(243字)

设于1927年5月,负责指导全国财政。

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推派成员三人及财政部长、次长共同组成,主席由全体委员在中央政治会议推派的三名成员中选出。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各机关财政情况及指定项目的财政开支,并令其报告。可拟定及审查国家财政计划,呈请中央政治会议核定。委员会有关指导财政的计划、建议,须呈交中央政治会议后,再交国民政府执行。

内设秘书一人,办事员多人,办理有关会议文件、记录的缮写。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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