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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7页(398字)

广州国民政府1926年7月7日公布,共十条。

规定国民革命军设总司令一人,统辖陆海空军;总司令兼任军事委员会主席;总司令部除设置参谋厅外,下设政治训练部、参谋部、军需部、海军局、航空局、兵工厂等;北伐动员令下达后,国民政府所属军民财政各部均受总司令指挥;总司令出征时,设治安委员会代行其职权。这一大纲为蒋介石推行军事独裁创造了条件。1927年5月2日,武汉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重新制订组织大纲,共十三条,对总司令的权力作了某些限制。

规定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直隶于国民政府,统辖战斗序列内的军队;未加入作战序列的军队由军事委员会直辖;设战事政务委员会,由国民政府特派民政、财政、交通、外交等部负责人组成,受总司令指挥。

1928年2月6日,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新的组织大纲,共五条。规定总司令兼任军事委员会主席,指挥陆、海、空各军,总司令部编制等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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