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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0页(286字)

中华民国行政官员等级之一。

据北洋政府1912年10月16日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及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9月23日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行政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等。荐任官由官署长官荐请大总统(或国民政府主席)任命。北京政府时期的荐任官主要是各部参事、佥事、秘书、书记官、审计官、检察官、推事、科长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荐任官主要是秘书、科长、编审、省辖市市长、荐任级科员等。

荐任官有资格限制,凡经文官高等考试及格,或曾任现任最高级委任官三年以上,或具有“官等法”、“任用法”规定的其他资格者,可为荐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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