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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7页(335字)

中央直辖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始于元代“行中书省”。明承元制,简称“省”。清代沿袭,分全国为十八省,后增置奉天、吉林、黑江、新疆四省,共二十二省。北京政府时期,地方行政区域大部仍旧。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改直隶为河北、奉天为辽宁,将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特别区域改为四省,川边特别区改为西康省,又增置宁夏省。共二十八省。省下设县、市,并置“省辖市”。1930年11月,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决议,缩划省区。次年4月,中央政治会议拟定计划,以天然山川或旧有道界或毗连省分之风俗人情为标准,分全国为七十余省。

后因“九一八”及“一二八”事变突起,该计划未实施。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改为九省,加台湾省,全国共置三十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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