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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议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7页(334字)

民国时期省级地方立法机构。

设于行政长官所在地。1913年各省依据中央颁布的有关法规先后成立。“二次革命”失败后,一度被袁世凯下令解散。1920年联省自治运动期间,职权渐臻完善。

按法制规定,省议会由全体议员组成,选举正、副议长各一人,以议长主持议会。议会职权为:制定本省单行法规;预算、决算;公债募集、批准契约、制定省税、受理本省人民关于本省行政请愿事件;监督、弹劾省行政官吏;省行政长官有违法行为时,有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提出弹劾案;如对本省行政事项有疑义时,可对行政长官以书面或要求到会进行质问;对本省行政可随时提出建议。省行政长官亦可咨询省议会。省议会闭会时,设常设机关代行职权。

但各省议会徒具形式,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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