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7页(217字)
民国时期省议会成员。
按1912年中央政府公布的《各省第一届省议会议员名额表》和《省议会议员选举法》及《选举细则》规定:各省议员人数根据各省人口、赋税的多寡而不同。议员的选举有财产、学历、政历、纳税年份和性别限制。通过初选和复选,始为正式议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其职权为:讨论本省政务并通过议决案。在任期间除犯法外不得逮捕,会议时的言论、表决对外不负责任;且非经省议会许可不得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