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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74页(232字)

民国时期地方武装。

1914年5月由北京政府颁令组织。其职责为辅助军警维持地方治安。县设团部,由县知事任总监督,地方豪绅富商任协办。每户指定一人参加,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五甲为一保,分设牌、甲、保长,团设团总。

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县保卫团法》,编制改为:每闾为一牌,每乡(镇)为一甲,每区为一区团,每县为一总团,闾、乡(镇)、区、县长分任各级长官。二十至四十岁男子必须参加受训。

1932年改名保安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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