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品审查条例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85页(313字)
国民党中央党部为加紧文化统制而颁布的特别法规。
1929年1月10日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共十五条。规定凡各级党部宣传品,各级宣传机关关于党政之宣传品,党内外报纸及通讯稿,有关党政宣传之期刊书籍、戏剧电影、标语传单、公文函件及通电等宣传品,均属审查范围,须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审查。并规定,凡“宣传共产主义及阶级斗争”,“宣传国家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及其他主义而攻击国民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者,均属“反动宣传品”,处以查禁查封或究办。
凡“曲解或误解国民党主义、政纲、政策”等,均为“谬误宣传品”,处以纠正或训斥。还规定,各地审查事务由各省、特别市党部及宣传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