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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品审查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85页(246字)

十年内战时期,国民党中央党部为统制舆论而颁布的特别法规。

1932年5月31日由国民党中央常会通过,同年11月24日增订。审查标准将宣传品分为三种:凡阐扬“总理遗教”、“国民党主义、政纲、政策、现行法令及策略”者,为“适当的宣传”;凡“曲解或误解国民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思想怪僻或提倡迷信足以影响社会”者,为“谬误的宣传”;凡“宣传共产主义及鼓动阶级斗争”,“宣传无政府主义国家主义及其他主义而有危害党国之言论”者,为“反动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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