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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89页(274字)

国民政府改革税政施行的一种税则。

清末民初商税繁苛,有常关税、厘金及其他杂捐。国民政府成立初期为简化税政,采取统一征税的措施:裁厘撤卡,废除常关和其他杂税;改对主要工业产品统一征税,凡已统一征税的产品不再另征其它税捐。统税试行于1928年,首先对卷烟工业征纳统税。1931年正式颁行,除卷烟外还有棉纱、火柴、水泥以及原来的面粉特税。

其后范围扩及啤酒、熏烟业、酒精等。抗日战争期间为增加财政收入,1941年再次扩大,并改变课税标准,以从价税取代从量税率。

1945年抗战结束后,统税改为货物税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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