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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公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89页(315字)

全称“民国二十五年统一公债”。

1936年2月1日,国民政府因无力偿付先期发行的三十余种债券本息,以清理旧债、统一债券名称为由,用新债券调换旧债券方式,发行统一公债十四亿六千万元。年息六厘,分甲、乙、丙、丁、戊五种,还本期限分十二年、十五年、十八年、二十一年和二十四年五期。

以关税余额支付。1939年1月宣布,因日军扣留关税,不能按期偿付本息,1947年7月1日起恢复还本付息。

1948年9月公布《法币公债处理办法》,规定按同年8月19日一般法币公债市价,加二万七千倍后,又增至一百三十五万倍,再按法币三百万对金圆券一元的比率折合偿还。由于金圆券急速贬值,使债券持有人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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