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民国史辞典

盐务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95页(216字)

北京政府财政部负责全国盐务行政的机构。

1913年4月袁世凯同各国签订《善后借款合同》,总额二千五百万英镑,以盐税作担保。合同规定:北京政府在中央设立盐务署,由财政总长兼充督办,次长兼充署长,下辖各地盐运使、榷运使等。盐务署内设立盐务稽核总所和各地分所,总所总办由财政次长兼充,另设洋员会办一人;分所设经理一人,另设洋员协理一人。

盐务署地位虽高,实权却握在稽核总所的洋员“债主”手中。

上一篇:盐余 下一篇:盐业银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