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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02页(220字)

中华民国行政官员等级之一。

据北京政府1912年10月16日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和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9月23日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行政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由北京政府大总统特别任命的主要是国务总理、各部总长、大理院平政院审计院院长、各省省长(巡按使)及驻外全权大使等。由国民政府主席特别任命的主要是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及驻外全权大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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