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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02页(246字)

民国时期与省平级的特殊地方行政组织。

根据1928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的《特别市组织法》凡中华民国首都、人口在百万以上的都市和其他有特殊情形的都市经国民政府特许,建为特别市,直辖于国民政府,不入省、县行政范围。特别市区立法、行政、司法、财政、保安机关与他省市一应相同。按此规定,当时全国有北平、广州、南京、上海、天津、青岛、汉口七个特别市。1930年国民政府另颁《市组织法》,改特别市为直辖市,直属行政院。

但若为省政府所在地则为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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