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明轮案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84页(280字)
1928年2月18日夜,在上海扬州间航行的上海大通协记船业公司新大明轮在泰兴口岸东兴沙被口轮“厚田丸”撞沉,死三百余人,货物尽失。
国民政府外交部江苏交涉署通知扣留厚田丸,向日本驻沪领事提出抗议,要求惩凶、赔偿、抚恤。日领事置之不复,私自向大通公司接洽赔偿损失办法,并反诬扣留厚田丸为非法,要求赔偿损失。8月27日,国民政府聘麦克唐纳尔律师作仲裁公断。11月8日发表公断书,判决由厚田丸负责赔偿大通公司新大明轮船身及货物损失二十六万三千元大洋,丝毫未涉及受难者生命赔偿问题。但日方仍表示反对,迁延数月始缴款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