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价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38页(1765字)

物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每一个商品都有两重性:使用价值与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关于使用价值的争论始终围绕着两个核心:第一,使用价值概念表述是否存在释义矛盾;第二,价值决定体系中是否包含使用价值。

古典经济学家更多地强调使用价值是物的自然属性,在一些情况下,甚至直接定义为物本身。

同时他们又将使用价值与效用看成是同一概念。斯密(Adam Smith)的表述是最典型的,“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思,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它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斯密,1972,P.25)

而效用一般是指愿望,纯属主观概念,与物的客观属性无关。

因此概念释义矛盾产生了:使用价值(效用)到底是使用者头脑中的感觉,还是物品或服务具有的特性?

在对效用的理解上,斯密曾提出效用存在客观基础之说,即效用是指“客观的、生物学的或道德上的用处”,“有用的并不意味着产生主观满足,而是客观上有用”(哈奇森,1992,P.35)。

既然是客观上“有用”,那么必然存在客观上的标准衡量“有用”的程度。

但在现实中,物是否有用及其有用性大小的判断是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条件下作出的,差别之大足以对客观标准的存在构成质疑。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存在一个标准,它也很可能是人为规定的,因此歇尔指出斯密的缺点在于“把他自己作为评定什么东西对他人有用的判定人,而引起了不必要的混淆”(哈奇森,1992,P.35)。

马克思也曾经注意到了这一矛盾,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一方面强调使用价值是物的客观属性,同时又认为使用价值只有同人的消费或使用相联系才能实现。

效用价值论的先驱们对释义矛盾作了另外的解释:首先他们沿用了斯密的定义;其次他们强调使用价值(效用)的主观性质,认为物的自然属性服从人的主观需要;最后将使用价值归结为总效用,而用边际效用解释交换价值。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使用价值是否参与价值决定是不同价值理论的区分依据。作为劳动价值论的代表人物,无论是李嘉图还是马克思都把价值纯粹归结为劳动量,使用价值仅仅表现为价值的物质前提,从而在价值决定体系中完全被抽象掉了。

效用价值论则作出了不同解释。

从穆勒(J.Mill)“买主对一件东西的效用的估价就是他的交换价值的极限”,到萨伊(J.B.Say)“劳动并不创造物而是创造效用”,再到杰文斯(Jevons)“价值完全依靠效用”(伊特维尔,P.836~839),这些论述给出了一条清晰的线索——价值由效用(使用价值)决定。

国内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还表现在对《资本论》第1卷、第3卷中分别表述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解上,单纯强调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时,则价值量大小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如果价值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或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则社会总的使用价值量又是价值量的基础。

参考书目:

哈奇森,1992,《经济学的革命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

马克思,197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26卷,人民出版社。

斯密,1972,《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

约翰·伊特维尔等编,1996,《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

维塞尔,1995,《自然价值》,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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