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99页(3280字)

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企业较长期地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企业取得较高收益的资产。

按照我国新会计制度规定,属于无形资产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它们通常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法定权或优先权,或者是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

无形资产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1)不存在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利,一种优先权或者一种能够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

它没有物质实体,但却具有价值。

(2)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

它可以在许多个经营周期内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它的价值也较大。

(3)是企业有偿取得的。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方法,或者是向企业外购买,例如,向科研单位购买新技术的专利等;或者组织本企业职工创造某项非专利技术。

而这些无形资产都是要付出费用的,都是有偿取得的。

(4)它们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一些无形资产是和研究、开发某项产品有关,如专利权等;一些无形资产和保护商品的权益有关,如商标权等;还有一些无形资产和这两者都有关系,如商誉,所谓商誉,指的是企业由于信誉好而获得了客户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好,或由于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从事本行业的经验,或由于其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具体表现在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一般的获利水平。这些项目给将来带来的利益是极不确定的,有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有的可能由于新技术的出现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原因而失去其价值。

(5)有些无形资产需要依附于某特定的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不能脱离企业单独存在,例如,商标权、专利权等;有些则依据法律程序,可以办理转让或出售,例如,向发明人购买专利权等。

无形资产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常用的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来源划分,可划分为购入的无形资产和自创的无形资产。购入的无形资产,如从发明人处购进的专利权;自创的无形资产,如企业自行开发研究成功的企业非专利技术。

(2)按期限划分,可以划分为有限期无形资产和无限期无形资产两种。有限期无形资产的有效期为法律所规定,例如,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限期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在法律上则无规定,例如,商誉。

(3)按能否辨认划分,可分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具有专门的名称,可以个别地取得,或者可以作为组成资产的一部分取得,或者可以作为整个企业的一部分买进,例如,专利权和商标等;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无法具体辨认,也不能单独取得,例如,商誉。

无形资产的计价比较复杂。一方面各种无形资产均具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取得无形资产的途径有多种,很难统一予以规定,有的无形资产还具有不确定性。

针对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1992)和《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1992)均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新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并规定,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在《准则》中也进一步明确: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由于无形资产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特点,所以只有能够确认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才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入账,否则,即使企业拥有某项无形资产,也不能将之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无形资产虽然没有物质实体而且具有不确定性,但是通常还是有一定的有效使用期限的。

所谓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是指该项无形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期限。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称为法定的有效期限。

目前法律规定具有有效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主要有:(1)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2)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0年。对于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可以在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或者受益期限。

有些无形资产是没有规定有效使用期限的,例如,商誉,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在客观上也存在使用期限。由于对此类无形资产使用期限不好事先予以规定,所以在新制度中规定,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9年的期限来确定。

企业可以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进行转让。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销售收入。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转让所有权;二是转让使用权。所有权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无形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出让方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方后,受让方即对该项无形资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也有权将该项无形资产继续进行转让,而原有出让方对此不再有权干预;转让使用权则与此不同,转让使用权时,出让方对该项无形资产仍有占有和处理的权利。受让方只是按照法律和让受双方的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对该项无形资产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受让方在协议范围外使用和处理该项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决定了无形资产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财政部,1992)。《企业会计准则》也指出:“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收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财政部,1992)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有的有规定,例如,专利权、商标权等,在法律上均明确地规定了有效的使用期限。对于具有有效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应该按照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

有些无形资产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有效使用期限,可以用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期限作为有效使用期限。这时,也应按照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平均摊销。有些无形资产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例如,商誉,应将其价值在较短时间内分期摊销,但不能超过10年。

参考文献:

郭道扬主编,1990,《会计百科全书》,辽宁人民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3,《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国新财务会计制度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3,《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新财务会计制度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

张汉兴,夏伯忠主编,1994,《新会计大辞海》,沈阳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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