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16页(2143字)

作为商品经济的范畴,它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二是指由商品供求双方及其中介人之间围绕着体现各自利益的价格而展开激烈竞争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总和;三是指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一种关系。

贯穿于这三层含义并能统一于市场这一范畴的核心是商品交换,或说是商品流通。市场作为商品交换的场所,就是商品流通的空间与活动时间的统一,这是对市场这一范畴做最直观的概括。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生产者为追逐自身的利益,不时变换自己作为供给者或需求者的位置,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涉及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以至消费的错综复杂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经济关系。

这些经济关系无不借助或通过市场而实现,所以市场就成了体现这些关系的总和。

正由于市场体现了商品市场间基于各自利益而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所以也就成了通过利益导向影响交换活动当事人的经济行为进而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一种手段。至于这种调节作用的深度和广度,则取决于商品生产的社会化程度。

作为商品生产者间各种经济关系总和的市场,其本身反映的是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也就是说,在交换过程中互相对立的商品生产者在形式上处于权利平等的,都是各自商品或货币的所有者在进行自愿的等价交换。至于这种形式上的平等的背后隐含的是什么样的更深层次的经济关系,则取决于商品生产所依附的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在小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立足于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和自己劳动的基础上,所有权和劳动结合在一起,因而,自愿、平等、等价的形式和它的内容是一致的。在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占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劳动者作为自己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在市场上与作为劳动力商品购买者的资本家之间的交换关系,在形式上也是平等的等价交换,而其实质却是一种无偿占有关系——无偿占有劳动者所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的价值的剥削关系。至于资本家与资本家之间,以及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只不过是被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瓜分和再瓜分关系。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市场上平等自愿的交换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上既根本一致又有矛盾的经济关系。

这种矛盾,就企业之间所反映的主要是经营管理上的差异,个人之间所反映的主要是能力、机遇、努力程度以至先天条件上的差异,企业、个人与国家之间所反映的主要是局部与整体的、短期与长期的利益差异,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体制的不完善、不配套以及新旧体制交替中的不衔接等引发的利益差异。这种矛盾所反映的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利益根本对立问题,当然,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也就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十分重要的课题之一。

市场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的。

所谓市场机制,是指构成市场的诸因素——价值、价格、供给和需求之间,在经济行为主体受利益驱动而展开激烈竞争的前提下所形成的一种既互相推动又互相制约的有机体系。它体现了价值规律,经济行为主体利益导向规律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的要求。

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值。由于价值要通过价格来表现,所以价值的核心作用也就表现在价格身上,通过价格的高低波动来影响供求变化,从而调节社会经济运行和社会资源配置。

价格的高或低,是以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为基础的。高于价值的价格为高,对生产者有利、对消费者不利,从而会促使生产扩大、供给增加,同时也促使消费减少、需求减少,其结果是价格回落;低于价值的价格为低,则产生相反的结果。价值正是通过价格与供给间的正相关关系和价格和需求间的负相关关系来调节供求变化,并通过供求变化来调节价格。当价格接近于或等于价值时,需求与供给就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但是,商品的价值量会因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当劳动生产率变化导致价值量变化时,又会引起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和供求的变动。当一种商品的供求因素是非价格因素,诸如人口的变动、自然条件的变化、新生产门类从而新产品的出现以及新技术的应用等发生持续性变化时,则意味着社会要求重新安排社会总劳动在各部门间的分配比例,也就是从一种商品总量上考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价值的变动,也会导致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并通过价格与供求的正负相关关系而调节价格,使其趋向接近变动了的价值。

参与市场活动的为数众多而且分散的行为主体,凭借自身所掌握的实力和信息所做出的支配自身行为的判断和决策,又无不以各自的利益为前提,这就决定了市场的调节作用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这一切不仅会给经济行为主体带来风险,而且会破坏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这就要求国家充分利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克思,197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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