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66页(2178字)
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语“Falletux”,意思为失败。
在中文语义中,破产一词也有“失败”、“倾家荡产”之意,法律意义上的破产虽然也含有这些字面意思,但其含义更为复杂,更有其严格的内涵。
我国《破产法》把破产定义为:“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为使债权人依法得到满足而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所作的宣告。”徐杰等主编的《经济法学》对破产一词的解释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日本《法律学小辞典》对破产所下的定义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
从上面几个对“破产”所下的法律定义来看,作为法律术语的“破产”,一般具有两层含义:其一,表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一种客观状态。在这一意义上,破产是对债务人特定经济状态以及法律后果的概括和抽象。
其二,破产又指法院以及当事人处理债务清偿事件的特定程序。在此意义上,破产又是从破产申请到清算、债务偿还和免除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的总体表述。前者,即“不能清偿债务”的状况可以看作破产的客观条件;后者,即通过审判程序使债权受到公平清偿,则可以理解为破产的内容。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以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任何债务人都必须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借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债务人的偿债行为是一种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与一般偿债行为不同的是,破产是以债务人自体经济上的消灭(不是指自然人肉体上的消灭)为特征的,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作为偿债基础的特殊清偿手段。债务人以全部资产作一次性偿债,并因此而丧失主体资格,这是破产最直观的特征。
其次,破产又是通过法律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
从理论上说,破产自始至终都处在审判过程中,整个破产过程是一种特殊的审判过程。并未诉诸法律程序的偿债过程,即使债务人将全部资产用于偿债,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性质。破产同审判程序必然相联系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破产往往并非完全出于债务人的自愿,甚至也并不符合所有债权人的愿望,因此,它不能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就需要以司法强制力来实施。其二,破产时,债务的清偿要做到合理公平,也必须由审判机关介入并主持。
只有审判机关才能准确地查明事实,并主持破产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只有通过审判机关,才能对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作出否定评价,并从法律上宣布债务人的“死亡”。也就是说,通过破产不仅由债权人依法分配债务人全部资产,从而在经济形态上消除了债务人的存在;同时又由审判机关从法律上取消了债务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只有审判机构的介入,这一结果才能出现。
再次,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通常存在若干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资产又常常不能抵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要求,这就需要公平地清偿债务。
所谓公平清偿,是指依据破产法所确定的一系列符合商业经济实践和民事交往一般机理的原则进行清偿,从而使债权人所得到的清偿同其债权的性质和债权的数量相适应。
公平清偿是处理破产过程中各种问题所坚持的基本准则,也是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原则。
最后,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的自然现象,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优胜劣汰是社会进步的自然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有效的企业劣汰机制,是实现企业总体优化的关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最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破产机制对企业乃至社会而言,其约束效果是实实在在的。
对所有者,破产就意味着其颗粒无收,这将促进所有者更加科学地把握资金投向,审慎地选择经营者;对于债权人,企业破产可使其从血本无归的窘境中解脱出来,使已发生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因此,企业破产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对于债务人本身,破产意味着一种解脱,无论采用何种破产方式,债务人一般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或减轻债务负担,从而给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当然,破产企业的职工是无辜的,但破产对他们的影响却是深刻的,也只有这时,职工才能真正感受到一种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切身体验。因此,破产对于单个企业来说,是消亡,而对企业整体是优化,是生产要素的重新调整和优化配置。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破产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构成要素。
参考文献:
柴发邦主编,1990,《破产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徐杰等主编,1990,《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