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94页(1434字)

走私是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

在英语中,走私是指非法将货物或商品偷运入或运出一个国家的行为。走私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是伴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进出境管理上的限制而产生的。

但是,由于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民族文化、道德的差异,各国在对进出口贸易和物品的管理方面也不尽相同。

因此,在不同的国家,走私的含义也有所不同。

例如,偷税性走私,只有存在关税才会出现,而在自由港或某些特别地区就不存在。尽管走私定义因国而异,因时而异,但是走私通常是指违反一国法令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或物品进出境,逃避一国的管制的行为。具体地讲,走私是指违反国家对外贸易、进出口物品和关税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和邮寄货物、货币、金银、货币票据、有价证券、文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国(边)境,逃套外汇,偷逃关税的行为。在中国,走私是一种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概括地说,走私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非法行为。凡是有意违反海关进出境管理,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应税的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都是走私。中国海关法规还将走私分为一般走私行为和重大走私行为两种。前者是指将一般货物等,以非法藏匿、伪报、化整为零等方式出入国境,逃避海关监督,且数量不多又不以出卖图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

对于此类走私,海关没收走私财物或同时予以罚款。后者是指意图营利,使用特别走私设备和工具,运输走私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的,或走私行为是政治破坏性的、武装的、大量的、惯常的和由走私集团进行的;或走私者以暴力抗拒检查的;或私运毒品、军用品和其他禁运品;或伪造证件和冒充政府部门进行走私的,等等,均属重大走私,构成刑事犯罪行为,除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予以罚款外,还要处以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走私:(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出境的;(2)经过设立海关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出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另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按走私行为论处:一是直接从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再是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参考文献:

夏申、储祥银主编,199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大辞典》,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翟泰丰主编,199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辞典》,人民出版社。

金鑫、许毅主编,1995,《新税务大辞海》,九州图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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