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性计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12页(1029字)

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的一种形式和手段。

又称为“直接计划”或“直接计划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它是计划管理的基本形式。具体地说,指令性计划是由中央或地方计划综合部门或有关的经济管理综合职能部门下达的、带有行政强制性和硬约束以及法律效力的计划。执行计划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时全面完成指令性计划。

对于完成计划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国家给予优先保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一般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由国家进行统一调拨和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大大缩小,它不再是计划管理的主要形式,指导性计划和政策性计划将成为计划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是不发达的,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还难以通过市场达到供需平衡,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对其实行指令性计划是符合客观需要的,对于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平衡有很重要的意义。

国家只对十分短缺的产品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运的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而且国家不再直接调拨和分配这些产品,只是按照价值规律办事,采取国家订货、由国家出面协调组织产品供需双方签订供需合同、政府投资控股以及对大型企业集体实行计划单列等形式来完成指令性计划。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指令性计划的调节范围原则上应仅限于公用事业和非竞争性的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上,而且即使在这些行业中也应适当运用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手段。计划数量要适当,并且应从短期以实物量控制为主转到以价值量控制为主。一方面,指令性计划要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企业未按照规定执行指令性计划,或者不履行经济合同的,擅自对国家直接定价的产品提价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国家应注重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完成计划,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

参考文献:

厉以宁主编,1994,《市场经济大辞典》,新华出版社。

吴敬琏、张卓元主编,1993,《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百科全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刘国恒主编,1989,《可行性研究辞典》,学术期刊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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