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并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90页(952字)

企业“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的简称,我国工业改组和企业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某些落后企业所采取的行政性淘汰措施。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曾两次比较集中地对企业进行关停并转。第一次是在60年代初。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针对“大跃进”中盲目发展起来的一批企业和工业战线存在的生产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比例不协调以及经济效益差等问题,对企业进行关停并转。由于当时农业萎缩,燃料、原材料和动力供应严重困难,工作重点是“关、停”。具体原则是:(1)经济合理。对消耗少、成本低、质量好、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优先分配生产任务,并保证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使其能够正常生产;对消耗大、成本高、质量差、长期亏损,在短期内又不能改变的企业,一律关闭停办;对暂时原材料供应不上,生产任务不足的企业,适当合并或缩小规模。(2)加强“短线”。对改产生产资料而影响生活消费品供应的原轻工企业,限期恢复原来生产;对生产任务不足而适合转产支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的企业,按需要改变产品方向;对矿山等短线产品企业,原则上予以保留,重点裁并中小企业。

从1961~1962年10月,全国县以上工业企业减少4.4万个,职工减少966万人,多数地区的工业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

第二次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过程中进行的。针对工业内部比例不当和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的问题,工作重点是“并、转”。1982年11月,国家规定首先对以下三类企业实行关停并转:(1)物资消耗高、产品质量差、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的企业。

(2)生产供过于求,产品大量积压的企业。(3)与先进企业争能源、争原材料、争运输能力、争市场的落后企业,特别是那些盲目发展起来,以劣挤优的企业。

在国家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秩序进行的企业关停并转,推动了企业整顿,加强了企业管理,促进了工业结构和企业结构合理化。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大事记》编选组,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大事记》(1949、10-1984、9),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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