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17页(2083字)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债务,形成多角债务链,由于至少三个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形成连环债务链,故称“三角债”,亦称“连环债”。

“三角债”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国有企业之间债务拖欠的特有现象,我国及所有实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都发生了“三角债”。“三角债”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业信用手段的企业间债务不同,它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全,缺乏产权、债权保护及信用保障制度条件下发生的不良债务。

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发生的“三角债”,一是数额巨大,涉及面广,1991年5月底,企业之间相互拖欠2800亿元~3000亿元,到1995年,增加到5000亿元以上,拖欠面涉及全国各地的国营、集体、乡镇等各类工商企业。二是拖欠形式多样,拖欠时间长,有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企业集资、企业借贷、赊销、代销商品等。

拖欠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三是连锁反应,不断蔓延,拖欠企业既有人欠款,也有欠人款,前清后欠,不断增加。债务链由初始的企业相互拖欠发展到同一地区的不同专业银行之间和同一专业银行的不同地区之间的相互拖欠,银行结算时间长,在途资金多。“三角债”屡清屡欠,信誉为本的商业原则得不到尊重,金融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被扰乱,信用制度被腐蚀,企业之间、专业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企业之间矛盾增多,效率下降,严重影响了我国向经济市场化的推进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信用制度不完善是“三角债”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交易的支付直接通过统一的银行账户进行划拨,企业之间不发生直接的财务往来,所以不会发生所谓“三角债”,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生产经营权下放到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横向财务关系,银行原来的行政监督职能被减弱,而金融市场以至经济中信用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因而“三角债”便有可能发生。

我国银行1988年4月1日实施新的结算办法,不再实行改革初期以来由银行统管信贷和商业信用、“银行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的结算原则,而是实行谁的钱进谁的账,银行不垫款、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其自行处理。为适应商品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已大量发生商业信用的客观要求,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取消了银行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采取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简便灵活的结算方式,增加了商用汇票结算,使企业在第一层次发生商业信用,打破了用银行信用限制和取代商业信用的旧办法,减少了银行的行政监督职能。

不少企业不适应新的结算方式,企业流动资金“三角债”愈演愈烈。

体制转轨过程中宏观经济变动及宏观货币政策调整是使“三角债”加剧的重要原因。

我国债务链始于1986年,当时由于1984年信贷过度放松,导致1985年宏观经济过热,1986年国家实行货币紧缩措施,便出现了企业投资资金和流动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企业之间人欠、欠人的“三角债”随之产生。1988年年中、1993年7月以后又出现两次“三角债”大幅度增长。“三角债”的突发性增长,都发生在经济过热之后宏观紧缩措施的初期。货币供给量紧缩,导致企业支付手段紧缺,于是企业以相互间债务作为货币替代物,来中介交易活动。投资项目和投资物品贷款拖欠是整个企业债务链的“源头”。宏观紧缩措施压缩投资项目,减少投资项目的货币供给,而企业继续用欠债、赊账等办法维持投资,导致企业间拖欠债务的增加。投资项目拖欠,导致投资品生产者“人欠款”增多,流动资金紧张,随后开始“欠人款”,于是拖欠一环环延伸下去,向整个经济蔓延。宏观紧缩政策实施之后,企业流动资金也普遍紧张,企业之间拖欠款明显增多。

“三角债”发生且难以清欠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体制下产权制度和信用制度的缺陷。财产权、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预算软约束,吃国家“大锅饭”,靠在国家信用上,欠债企业不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任。国家银行注入新的偿债资金清理“三角债”,更增强了国有企业对国家保证清偿债务的预期。信用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不履行债务合约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结果违约方、债务方得益,越拖欠越受益而不会受损,而债权方反倒处在被动的地位,商业信用无法正常展开,形成不讲信用的风气。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三角债”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银行制度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樊纲,1996,《企业间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经济研究》第3、4期。

戴园晨、徐亚萍,1994,《金融体制改革》,《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考察》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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