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与托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19页(1537字)

企业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的条件下,企业所有者作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经营的方式。

当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时,企业的租赁经营就是国有企业的租赁经营。国务院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中指出:“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限期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严格地说,企业租赁的标的不是企业的产权从而不是整个企业,而是企业的资产。承租方并不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但是《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可以对整个企业实行租赁,对企业以前的债务的处理,则由双方协商、由合约规定下来。这一概念更接近托管。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规定,承租方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承租经营企业:(1)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2)2~5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3)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4)一个企业承租另一个企业;(5)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为了使企业租赁更有效率和保证国有资产不至于流失,国有企业的租赁必须按照《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这一程序包括,在企业出租前,出租方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对企业的出租进行公开招标。(1)公布出租招标通告;(2)组织投票者进厂考察,并由投票者编制投票书;(3)组织投票者公开答辩,对投票者进行综合考评,最后确定中标者。中标者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财产作为担保。在确定承租方后,出租方应与承租方订立合同,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托管主要是指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暂时委托给另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运营,这也被看作是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一种过渡形式。在我国目前的阶段,证券市场不够成熟,中介机构也还幼稚,政府法规尚不完备,商业惯例也未形成,产权交易缺少有效的操作手段,实施成本较高,并且风险较大。在这时,托管就是一个较好的过渡手段。所谓托管,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企业的所有者将其产权委托给另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运营,并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受托方可以行使所有者的权利。

如同产权的转让是将资产的权利转让给对资产估价更高的人手中一样,托管就是将产权暂时委托给更有运营能力的人。托管与委托管理不同,也与产权的转让不同。

委托管理是现代大公司的普遍形式,即所有者或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特别地,一些专门化的管理集团主要承接某一类产业的企业的管理工作,如假日集团;产权的转让则是产权永久性的让渡到另一个人手中。托管应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形式。

受托方即企业托管公司派出的经理人员,体现着企业托管公司的经营方略,从而形成和所有者、生产者不同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受托方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在利益上与委托方建立不可分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受托经营者比管理集团具有更多的处置资产的权力;通常,在委托期结束时,委托方将自己的资产转让给受托方;但也有其他情况,即委托方将资产收回,或转让给其他人或企业。这样一种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变革的方式,显然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乌杰主编,1995,《现代企业制度操作指南》,改革出版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