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约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818页(2896字)

【生卒】:1632~1704

【介绍】:

英国哲学家,古典政治经济学产生时期的经济学家。

出生于英国西南部萨默塞特(Somerset)一个律师和清教徒家庭。曾求学于威斯敏斯特公学;1652年进入津大学基督学院,并于1656年和1658年分别获得该校学士和硕士学位。

1658年起在牛津大学基督学院教授道德哲学。1666年起卷入政治生活,1683年“大革命”结束了斯图尔特王朝后,约翰·洛克被流放。他在荷兰度过6年流亡生涯后,于1689年作为一名重要的思想家回到英格兰,把余下的15年时间用于着书立说。其间在1695年组织了贸易委员会,并在该会中担任委员之职一直到1700年。

洛克首先是一位哲学家,在政治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重要哲学着作有《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Two Treatises of Goveinment”,1690)等。洛克的一些重要经济思想观点都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论有着密切关系的。按照洛克的说法,土地和地上生产物都是属于人类共同所有的。

而人身则属于每个人自己所有,他人对它不能享有什么权利。

人身既然归自己所有,那么,人用自己的双手和劳动在自然界中所创造出来的东西,理应成为自己的财产。洛克认为,劳动生产了劳动产品并产生了私有权,也决定了生产物的价值。

但是,洛克所说的劳动决定价值并不是指交换价值,而是指使用价值而言的。从这些观点出发,他认为,财产私有权一是受个人劳动的限制,二是受使用价值的限制。

因为作为使用价值的物品不免会腐烂和损坏而不能积蓄,所以,人们拥有的产品不能超过其所能使用的数量。但是,自从货币产生之后,财产受使用价值的限制就遭到了破坏。

由于人们可以积蓄货币的缘故,个人财产的不平等也就随之产生。正如土地分配的不平等,造成没有土地和土地很少的人成为土地所有者的佃户一样,货币分配的不平等,也会为货币所有者造成一种借债人,使他拥有的货币具有取得利息的能力。

正如地主的土地会由租地者的劳动生长出充作地租的生产物一样,货币所有者的货币也会由借贷货币的人生出利息来。洛克对地租和利息的看法具有剩余价值理论的因素。

他把地租和利息都当作劳动的产物。

在他看来,由于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与劳动生产者相分离的结果,使这些产物为地主和货币所有者无偿占有。这就是说,地租和利息不外是劳动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因为地主和货币所有者占有劳动条件(土地和资本),所以,他们能够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由此可以看出,洛克是在地租和利息形态上把握了剩余价值理论。

洛克最重要的经济论文是《论降低利率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Some Consideiation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Lowering of Interest and Raising the Value of Money”,1691)。在该文中洛克首先论述了利率是不能用法律来进行管理的,利率是一种价格,而所有的价格都由自然规律决定,绝非政治法律所能管制。

如果法律规定了利率的水平,那么,人们会采取各种手段突破这种限制,使实际利率高于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的市场利率,结果会引起可贷资金的短缺,妨碍贸易,并造成对财富的不适当分配。

价格理论是洛克分析问题的基础,他已经清楚地展示了需求量和价格的正相关关系以及供给量同价格的负相关关系。

洛克认为,只有相对价格才能在交换经济中起到重要作用,没有一种商品因为其内在价值而总是可以和其他商品按一定的数量比例相交换。交换价值取决于商品的供求比例关系。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使用中的价值和交换中的价值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货币的使用价值就是作为货币资本的价值,其交换价值即价格就是利率。货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一个特例,其供给是可变的,而其需求就是公众愿意持有的任何数量的流通货币。因此,货币价值就是货币流通量的函数。由此可见,洛克的分析是对货币数量论的一个早期论述。

洛克将他的货币数量论应用到了国际价格水平和现金流通问题的研究上。

他主要集中讨论了货币量与贸易量的比率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对比及其产生的影响,认为该比率决定了国际价格水平。虽然洛克反对重商主义通过低价促进出口的观点,并认为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国内价格水平下降将带来不利影响,但他仍然主张维持一国的适度贸易顺差以便使黄金不断流入。这似乎矛盾的观点主要来自于世界货币储备相对于贸易额不断增长的论断。同时,他认为货币供给会带来产出的变化,因此,反对完全依赖价格-现金机制来保持贸易平衡。

在货币理论上,洛克动摇于名目论、金属论之间。他认为,金和银的价值是相象的,因为金银特别适宜于充当货币,所以人们一般同意给金银一个想象的价值。这表现出了他的名目论观点。但当他站在金融贵族和资产阶级立场反对作为债务人的国家时,他又站在金属论的立场来反对名目论的观点。他在另一篇重要经济学论文即对货币价值的《再思考》(“Further Considerations”,1695)中又指出,决定货币价值的不是它的名称,而是它的金属内容。不论给予白银以怎样的名称或形式,白银是不会取得更多的价值的。铸币价值是由它的金属内容决定的。据此,他反对将官铸货币贬值20%的建议,并强烈要求按旧标准重新铸造流通中的因磨损而贬值的铸币。

他认为,货币贬值会引起贸易的混乱,并使以镑和先令所表示的价格上涨。结果,洛克的观点为政府所接受,他的货币理论成为当时货币改铸法案的理论基础。洛克时而站在名目论立场,时而站在金属论立场,他从新兴资产阶级和金融贵族的利益出发而动摇于两者之间。

实际上,无论是名目论、还是金属论都是完全错误的。

两者都是从货币的个别职能出发,从而产生了对货币的错误观点。

参考文献:

洛克,1964,《政府论》,商务印书馆。

李宗正、陈孟熙、厉以宁,1983,《经济学常识》,中国青年出版社。

于宗先主编,1986,《经济学百科全书》,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鲁友章、李宗正主编,1979,《经济学说史》(上册),人民出版社,第二版。

约翰·伊特韦尔等编,1996,《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经济科学出版社。

D.L.Sills,ed.,1968,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yol.9,Macmillan Free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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