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页(627字)

简称普惠制,它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1968年通过的一个决议。

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这种关税称为普惠税。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税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到目前为止,各给惠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已有16个。从具体内容上看,16个方案各有特色,不尽一致。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受惠国家或地区、受惠商品范围、受惠商品减税幅度、对给惠国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和有效期限等。

即1992年止,已有27个国家实行普惠制,它们是欧洲联盟12国、日本、奥地利、新西兰、芬兰、瑞典、挪威、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捷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原苏联和美国。接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达到170多个。

我国接受普惠制待遇较晚,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目前除美国外,其它国家都先后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这对我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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