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保护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页(318字)

给惠国在其普遍优惠制实施方案中制定的保护本国工业、农业生产的条款。

主要可分为免责条款预定限额和竞争需要标准。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某项给惠商品的进口数量增加到可能影响本国生产或对本国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可以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该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所谓预定限额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贸易情况,预先统一或个别地对某个产品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或超过该限额,将取消给予关税优惠的待遇。

所谓竞争需要标准是指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受惠商品的进口,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竞争需要额度,则取消下年度该种商品的普惠税待遇。

如下一年进口额降至竞争需要额度之内,则再下一年仍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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