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出口许可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页(573字)

美国出口许可证的一种。

由美国商务部发放。根据美国的出口管制货单,凡不符合一般许可程序的出口商品,均须按有效许可证的有关规定,逐项申请,逐项批准,方能出口。

《出口管理条例》中的商品管制清单按商品分类列明了所需有效许可证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出口至任何目的地的战略商品;(2)出口那些因“国家安全”原因而实施管制的商品至一些“受限制国”,如社会主义国家等;(3)出口那些受“外交政策”原因而管制的商品至一些敏感地区;(4)出口“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至某些国家;(5)出口“短缺商品”至任何目的地。

出口商在出口上述商品或技术时,要按管制货单的项目填写商品名称、数量、商品管制编号,并详细说明输出商品的最终用途。如再出口,须注明再出口国家名称和输往目的地的说明。此外,还要附上其它有关证件一起送上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出口。

在其它证件中要求进口商提供的有三种:(1)国际进口证明。即对于一些极为重要的战略物资,进口商必须提交这种证件,以证明这种商品确实输往该进口国。

(2)最终用途证明。用以证明货物确实输往进口国。(3)最终收货人和购买商证明。即规定对于某些设备,规定进口商必须在说明书中填写该项设备的安装地点,其所生产的产品,必须允许美国定期进行检查,以及美国对这些设备和产品的用途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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