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品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2页(417字)

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这项商品的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多边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目的在于维持这些商品的价格稳定。迄今共签订了糖、锡、咖啡、橄榄油、小麦、可可、天然胶7种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一般由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等所组成。

其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两项主要的条款。

国际商品协定的经济条款关系到协定成员国的权益,它是规定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因此是一项最重要的条款。行政条款主要有四种形式:(1)缓冲存货的规定;(2)出口限额的规定;(3)多边合同规定;(4)同时使用缓冲存货和出口配额。国际商品协定的行政条款规定协定的权力机构和表决票的分配。

这方面的规定涉及到各成员国的的切身利益。

因此也是各成员国十分关心的问题。最后条款主要规定有关签字、有效期、加入和退出等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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