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2页(505字)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规定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运用范围很广,通常涉及到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如贸易、关税、航海、公民法律地位等。

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国的产品、公民、企业、船舶等在进入另一国领土时能够享受到与其它国家同等的待遇,不至于受到歧视。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国际上有公认的例外,如边境贸易、关税同盟、特惠税、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等。此外,一国为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等所采取的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按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是否是相互的,可以分为相互的和单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前者是指缔约国双方互相享受另一方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后者是指缔约国甲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豁免,乙方可以享受。而乙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甲方不能享受。单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通常是弱国或战败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同强国或战胜国签订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按是否附有条件,可以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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