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2页(612字)

简称“五项原则”。

195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首次提出。同年6月,中印、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中又重申应确认五项原则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每个国家的领土都不可侵犯。互不侵犯原则指一国不但不得对别国发动公开的武装侵略,而且也不允许以任何威胁或任何其他方法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包括隐蔽的武装进攻、间接侵略和发动代理人战争在内。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指一国不得强迫别国采取或不采取某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不得协助别国政府镇压人民革命或民族自决,不得制造别国内部民族分裂,不得在别国制造或扶植傀儡政权。

平等互利原则指国家之间不相统属,不允许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片面义务,不因大小强弱而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国家之间的交往对双方有利。和平共处原则指一国不应当作任何破坏和平的事,而应采取积极行动以减少战争危险,反对战争阴谋,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其中平等互利原则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

“五项原则”已为当代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

我国政府一贯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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