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分级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页(459字)

改革对外贸易体制、解决商品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的一项措施。

在原有外贸体制下,各外贸专业公司按照商品的经营分工分别负责分管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包括根据外贸部下达的出口收购计划,同供货部门或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协议或合同,并根据下达的出口计划要求,负责对外成交,签订出口合同。从1979年开始实行出口商品分级管理,其内容是把外贸部管理和经营的一部分商品分期分批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管理,扩大地方经营商品的范围。

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通常是少数大宗的、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出口商品,由外贸专业公司经营出口;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凡是有条件的地区,由省、市、自治区经营出口。

对各地、各部门交叉经营的、国外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以及国外对我国商品有配额、限额限制的出口商品,在外贸专业总公司组织协调下,分别由经营出口的省、市、自治区自行对外成交,出口任务归各地。

除中央经营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可由各市的外贸公司直接对外经营,不受过去规定的口岸经营分工的限制。此措施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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