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出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3页(214字)

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经营出口权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进行的出口业务。

1984年后除关系国计民生和国际上竞争性较强的大宗出口商品(原油、成品油等)原则上由各类外贸专业总公司经营外,其余商品都可由地方分公司、口岸分公司及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如地方工贸公司)和大型生产企业自己经营出口。总公司也可代理出口。

同一商品可允许若干外贸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交叉经营,允许跨地区安排货源,组织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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