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政府贸易关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6页(502字)

中美两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的精神,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为在平等互利和非歧视性待遇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协定。

1979年在北京签订,1980年2月起生效,有效期3年。该协定共1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缔约双方同意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在各方面加强两国经济贸易关系创造最好的条件。(2)双方同意对来自或输往对方的产品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向对方的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提供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或地区的待遇,为两国间的贸易支付和向对方的金融机构提供便利和优惠。

(3)双方同意根据各自的法律和适当考虑国际做法,采取适当措施向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商标、工业产权、专利和版权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同类保护相适应。

(4)对双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对在执行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间签订的合同中出现争议,双方政府将鼓励其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协定规定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有效期满前至少30天通知对方废除本协定,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年,并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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