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7页(548字)

在一个国家的港口或交通发达的地区划出一定范围,用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以及减免税等优惠办法,吸引外资,引进设备和技术,以促进本地区和本国的经济发展,这块划出的地方,称经济特区。

创办经济特区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大试验。1979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四个市划出部分地区建立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珠海、汕头以及厦门的经济特区建设随即全面展开。1988年建立海南经济特区。

目前我国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我国经济特区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在税收、外汇管理、信贷金融、土地使用费、工资等方面均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对外商投资给予的优惠待遇主要有:(1)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所需进口的关键技术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国外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建厂(场)用材料、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料、零配件、包装材料,都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2)在经济特区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外商所得合法利润汇出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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