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经济联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61页(1084字)

西欧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建立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比、荷、卢三国国土相连,历史上政治、经济联系十分密切。第二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1944年9月5日比、荷、卢三国的流亡政府即在伦敦签署了《比荷卢关税联盟协定》。

1946年3月,三国决定将关税联盟逐步扩大成为经济联盟。

1958年2月3日,在海牙正式签署《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196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为期50年,期满后还可顺延10年。联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比荷卢3国人口2400多万,1983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2250亿美元。出口总额列美、德、日之后,居世界第四位,进口额居第五位。联盟宗旨为:通过保证成员国间人员、商品、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通,推进3国之间更密切的经济联系;通过协调3国间经济、财政和社会政策,实现与货币稳定相适应的最高的就业和生活水平;通过贸易往来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实行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从而以最有利的方式推动与第三国的商品劳务交流。

部长委员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监督和保证联盟条约的实施和条约所定目标的实现。

委员会由3名以上部长组成。

主席由3国部长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每季开会一次,决议须一致通过方能生效。经济联盟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由3位主席(每国1名)及各委员会主席组成,其职责为执行部长委员会的决定和向其提出建议,协调联盟各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理事会下设9个委员会,分管对外关系,货币与财政,工业和商业,农业、食品和渔业,关税和税收,交通运输,社会事务,法律,人员流动和定居。11个专门委员会,分管统计协调,国家预算比较,公共卫生,招标,中产阶级,管理和司法合作,人员流动,领土整治,旅游,环境和能源。

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并向部长委员会提出实施联盟条约的建议。设秘书3人,每国1名。

联盟法院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条款并提供咨询意见。由3国最高法院选出9名法官组成(每国3名),另设检察长3名(每国1名)。另有议会咨询委员会,为3国政府的咨询机构,由49名议员组成(比、荷各21名,卢7名)。经济社会顾问委员会由经济界和社会团体的27名代表和27名副代表组成,每国各9名。比荷卢经济联盟是欧洲共同体的雏形。

比荷卢3国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发达,人民生活水平接近。在经济一体化方面,已走在欧共体其他国家的前面。目前,3国间在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领土整治、经济、工业、能源、港务、旅游、税收等方面协调政策。

3国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签署有关签证和接受移民协定,并在欧洲共同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机构中采取共同的立场。

上一篇:世界贸易组织 下一篇:欧洲联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