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0页(521字)

该项运输在国际商品流转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体运输中的一个环节。

一个国家出口物资的收购入库、集港(站),进口货物入境后的分拨疏运,国际多式联运的首尾段运输,边境贸易的过境运输,以及通过特定地区中转物资的运输等,通常都是由公路运输承办。为了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56年5月19日于日内瓦召开的、有17个欧洲国家参加的会议上签订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该公约共12章51条,就适用范围、承运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履行合同等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年,上述委员会成员国还缔结了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定。

协定的宗旨是相互间允许集装箱免税过境。在此协定的基础上又缔结了《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协定》(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ier,TIR)。该协定规定,对集装箱装箱的公路承运人,如持有TIR手册,允许由发运地到目的地,在海关签封下,中途可不受检查,不支付关税,不提供押金。尽管上述公约和协定有地区性限制,但它们仍不失为当前国际公路运输的重要国际公约和协定,并对今后国际公路运输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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