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2页(231字)
用作表示装运时间的一种术语。
不表示具体的装运期限。在国际上也无统一的解释。
有的惯例解释为自合约生效日起两周内装运;也有的解释为3周内、4周内、30日内装运,或“自开证行开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等。
由于解释上的不统一,使用时极易引起争议和纠纷,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应避免使用为佳。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明确规定:“不应使用诸如‘即期’、‘迅速’、‘尽快’之类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