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分批装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2页(850字)

前者强调装运时间,即卖方必须严格地执行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期限,逐期按时地装运合同货物。

这是卖方的一项确定的义务。违反这项义务,银行将拒受单据、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指出:“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这就是说,上述规定是把每一期的装运看作是履行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哪怕有一期未按时装运,也以违反整体合同论处,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合同的有效性。后者则是强调装运的批次,即一次成交,分若干批装运。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常做法。因此,《UCP500》明确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是,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同时经双方协议,可以订明,把每批交货视作一个独立的合同,亦即把不同批次的装运分割开来,不因某一批装运的异议而影响整个合同的履行。换言之,即使在个别批次的装运中发生违约,也不会使整个合同失效。

受害方只能就违约的批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乃至拒收,但不得撤销整个合同。分期与分批两者紧密关联。

分期就意味着分批,彼此互为条件。

在订立装运条款时,两者又常常与定量装运相连结,而构成分期、分批、定量分运条款。这种“三连结”式的装运条款,对卖方的限制性很大,致使有关装运工作的机动性很小,订立该条款时,自应慎重从事。应该说明,按照外国合同法解释,合同中如无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故如需分批装运时,合同中应明订“允许分批装运条款”(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以防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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