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时的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2页(228字)

委托人在付款人所在地指定的代理。

在委托人的货物或单据发生问题拒付时,可由此代理人代为联系或料理货物存仓、转售或运回等。需要时的代理一般为出口人在当地的代表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国外的代理商。国际商会制订的《托收统一规则》第18条规定: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承兑和(或)拒绝付款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则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而充分地指明此项代理的权限。如无此项指明,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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