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业务中银行的义务和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2页(509字)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业务中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1)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

(2)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银行没有进一步检查单据的义务。(3)银行代委托人执行其指示而利用其它银行的服务时,其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外国法律或惯例,对银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应受其约束并负赔偿的责任。

(4)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与责任。(5)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6)托收项下的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以便在付款或承兑(或其它条件)后交给受票人,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对此项货物仍由发货的一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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