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证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5页(348字)

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即构成确定的承诺:(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若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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