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付款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5页(214字)

信用证指定承担付款的银行。

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保兑行,也可以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在出口地或第三国某一银行,它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付款行并不因为被开证行指定为付款行就负有必须付款的责任,除非指定银行已明确同意并告知受益人,否则,它完全有权在受益人交单时拒绝付款。付款行在根据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付款后,由开证行负责对其偿付。付款行的付款为最终付款,对受益人和议付行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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