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偿付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6页(429字)

又称信用证清算行。

指受开证行授权或指示,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予以偿付的银行。开证行不得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单证相符的证明,所以偿付行凭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的索偿电报或航邮进行偿付。偿付行不审核单据。因此,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作为开证行终局性付款。

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有权向交单的付款行、议付行等索回任何偿付的款项和利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行如指示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为偿付行,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不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如偿付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

然而,如费用系由其它方承担,开证行有责任在原信用证中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其它方承担,该费用应在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向索偿行收取。如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被支取,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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