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效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2页(280字)

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和议付的到期日,受益人必须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各种装运单据,进行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有效期一般为装期日期后一定时间,如15天、20天等,以使受益人在把货物装运后,并准备各项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为“1个月”、“6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自何日起算,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即视为起算日。银行应避免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

如信用证的到期日,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则信用证的到期日,可以顺延到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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