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单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2页(247字)

信用证规定向银行提交全套单据议付的期限。

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所以,受益人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提交单据。

否则,即失去了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如信用证规定交单期限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则规定的交单期最后一天可顺延至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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