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装运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2页(535字)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期限。

它是信用证的一项主要内容。受益人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将货物装运,超过规定期限装运的货物,则作为迟期装运。

信用证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应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发运”、“接收备运”、“邮政收据日期”、“取件日期”和类似表示,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还包括“接受监管”。

信用证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

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包括在内。

如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以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最迟装运日期。最迟装运日期的最后一天,不能以适逢银行停业日为理由而顺延至该银行的次一营业日。

信用证上如使用诸如“止”、“至”、“直至”、“从”及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限定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时,应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将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讫日;“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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