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分批与转运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2页(364字)

信用证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

信用证如规定不允许分批和转运,货物则不能分批,应一次装运,也不能转运。但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线路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货物经邮寄或专递发运,如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通知,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加盖戳记、或签署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且日期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期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对分批、转运未作说明时,则作为允许分批和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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