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5页(709字)

对外贸易关系人(如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口商品的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或委托检验单位等),按照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向商检部门及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

这种手续的办理因业务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1)进口商品报验。申请进口商品检验,须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一般以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填写一份申请单。

报验人除应提供合同、国外发票、装货清单、提单及进口货物通知单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①品质检验。包括国外卖方的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

凭样品成交的,加附成交小样。②残损鉴定。

包括残损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海事报告等有关单证。③数(重)量鉴定。

包括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进口商品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并由其它单位检验的,尚须加附详细验收记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按公量或结合纯度计价结算的进口商品,报验品质时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2)出口商品报验。

申报出口商品检验,须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随附商品买卖合同(或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或成交小样;由生产、经营单位检验的,应由报验人加附厂检结果单或化验单。同时申请鉴重的,加附重量明细单(磅码单);凭样成交的,经营单位应于对外发样前,向商检机构申请签封样品,并由后者保留一份样品。(3)申请委托检验时,须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所送样品须做好编号,一个样品填写一张申请单。

商检机构的委托检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供申请人了解品质情况,一般不得用作对外成交或索赔的依据和其它用途。

商检机构在接受上述不同报验后,如认为不符合出证条件和不能检验的,或根据报验人要求,可以办理撤销报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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