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港检验和目的港复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7页(194字)

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而不作为最后依据。

货到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复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作为索赔的依据。这种检验方法对买卖双方均有益处,且比较公平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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